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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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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运输费用 |
来源:上海物流 发布时间:2010-8-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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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徐先生重金悬赏、张贴“寻贼启事”的时侯,或许他还没意识到, 上海到郑州货运 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可以说,一则“寻贼启事”,恰恰暴露了我国中小物流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在上述案例中,“野马”物流公司经营不规范,不遵纪守法,伪造身份证件、行骗他人货物,给货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违法行为确实令人愤慨。而徐先生又为什么会轻易上当呢?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与其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不无关系。 在寻找货运公司上,徐先生为了节省运输费用, 上海到郑州货运 并没有找正规的物流公司,而是通过街边的中介找广东、广西等地的回头车拉货。在这过程中,徐先生也没有检查货车司机的证件是否真实,轻易便将自己的货物交付对方运输。而这种运输方式在徐先生的日常履历中更是家常便饭。徐先生长期将自己的经营行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发生上当受骗之事、蒙受经济损失也就不奇怪了。 再看张贴“寻贼启事”, 上海到郑州货运 其行为也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两名男子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法院的判决来认定, 上海到郑州货运 是否为一般盗窃行为也要由公安机关来认定。显然,在两者都没有认定的情况下,谁都不能称其为“贼”。即使认定两名男子确实骗走了货物,也不能以“贼”的名义将其照片公布于众。本是受害者的徐先生,由于行为过激,欠缺法律常识,反成了法律制裁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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