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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至郑州物流 发布时间:2010-12-29 点击数:
 
面对着错综复杂的案情,人们不禁要问,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依法到底谁是谁非?中储两诉皆败的根源在哪里?由其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波认为,要判断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谁是谁非须基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他认为河北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储河北物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而针对外界关于本案究竟是贸易融资还是票据诈骗的争论,曾波均持否定意见。据了解,所谓的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而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同时,通过分析案情可以看出,二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涉嫌票据诈骗,公安机关肯定会立案侦查,追究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刑事责任。所以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贸易融资,亦不属于票据诈骗。 

  上海郑州物流那么,究竟该如何定位二者的行为呢?曾波认为,本案是企业为牟利而规避金融监管以致引起纠纷。在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应当对自己民事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判断,不要玩弄法律,心存侥幸。“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中储河北物流在操作上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未能完全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导致一审败诉后不能从货场取回货物,减少损失。此外,监管日志未能准确无误地记载实际进出场货物,也是中储河北物流买卖纠纷败诉的关键。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不主张企业为牟利而规避金融监管,企业如确实需要贸易融资,可以按照银行的规定提交审批材料,依法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曾波对记者表示。 

  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毅学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公司之间的行为可以界定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民间的创新模式,根据规范的合同来看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由于操作失误,同时在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上规避不当,以致引发连续的诉讼和纠纷。“所以,要想使供应链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做好风险防范和规避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否则,会接连不断地有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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