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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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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郑州货运经营者只要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即可 |
来源:http://www.zhengzhouwl.cn 发布时间:2014-2-1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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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的外地货物,建议消费者:1、明确费用:供货方与物流企业议定发货所需费用以及到货后提货需要另承担的费用(如装卸费、保管费、送货费等)2、标明注示。具体费用可在发货单(提货单)标明;并备注违约责任。 快递、物流业在网络经济发展的带动下获得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经济纠纷也随之上升。根据市物价局投诉热线统计,春节前后,物流收费投诉呈现增长态势,物价局提醒消费者,物流公司承担运送的货物大多分量重、体积大,装卸费、保管费、运费等要事先约定好并明示,免得到货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装卸、保管费等费用不清不白 案例1:物流公司在装卸费、保管费外,另收取提货费。节前有消费者反映,其到烟台某旧货市场“义乌发货站”提取由浙江义乌发来的货物(50公斤1件;2公斤5件)。该物流公司按发货单标明的金额收取运费外,另强行收取提货费每件2元。 原因分析: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发货方没有与物流企业约定到货后还需承担何种费用,导致收货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缴纳装卸费、保管费。此项服务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上海到郑州货运经营者只要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即可,政府部门不能干预。 案例2:物流公司运费太高。节后有消费者反映,由天津发来货物,提货时被要求缴纳240元运费,消费者认为所发货物的运费价格在物流市场上最高70元左右,认为所收费用极不合理。 原因分析:经核实,发货厂家在发货时没有与天津某物流公司约定物流运费,而该公司又将货物转交给另一家物流公司运送至烟台,议定价格240元并在发货单上注明,货物运送至烟台,该物流公司按照运单价格收费。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发货方没有与物流公司协商确定运费标准,给不法经营者提供了机会,由于涉及的收费行为在异地,收货地相关部门难以处理。 运输费用明细要事先约定 针对物流收费出现的这些问题,物价部门建议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提前明确各项费用,并选择信誉好的上海到郑州货运物流公司,避免缴纳不明不白的糊涂钱。 对于发往外地的货物,建议消费者在发货时与物流企业约定运费标准,明确到货后是否需要收货人另外承担的费用(如到货后是否需要另缴装卸费、保管费、送货费等)。 本地消费者订购的外地货物,建议消费者要求供货方(发货人)在发货时,同样要与物流企业议定发货所需费用以及到货后提货需要另承担的费用(如到货后是否需要另交装卸费、保管费、送货费等),并在发货单(提货单)标明。同时,还应与供货方(发货人)约定,如因发货人的责任造成到货后物流企业漫天要价行为的,收货人有权拒付,一切损失由供货方(发货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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